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告缓刑
来源:杨国良律师
发布时间:2024-03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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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:被告人王某某自2023年7月开始,通过国外聊天软件进入群聊。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群将洗钱行为伪装成虚拟币的交易情况下,仍积极参与群内的洗钱的犯罪活动,以7.3元左右人民币一个U币的价格收购后转手以9.5元人民币一个的价格卖至群聊群主,将名下的农业银行卡等提供给上家用于非法资金结算,其中该农业银行卡流水达10万余元人民币。经查,张某被网络诈骗案,其中1万元流入被告人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。被告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。
辩护律师:杨国良,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杨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,坦白,自愿认罪认罚,已退出违法所得,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
法院判决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:一、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二、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手机一只、银行卡一张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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